分享成功
热门导读

新颖的营销案例

体验东北老林区生产生活场景,老旧的黑白照片、记忆中的东北大火炕……启动仪式结束后,在透龙山景区,第二届伊春森工铁力冰雪欢乐季暨《青山不墨》透龙山林区文化沉浸式实景演艺活动启动仪式举行。充满林区风情的实景拍摄基地,仿佛让人穿越时空,回到那段激情燃烧的岁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兴安岭森林号子”演出更是沸腾全场,展示着林区文化的魅力。新颖的营销案例

新颖的营销案例

新颖的营销案例“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好意同乘”作为助人为乐的善意利他行为,对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也符合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的要求,还有利于缓解公共交通压力,降低出行成本。本案判决依法合理认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车辆驾驶人的责任,既合理分配搭乘人损失,也有助于督促驾驶人切实负起责任和安全驾驶车辆。新颖的营销案例

新颖的营销案例最新消息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中,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其余18934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新颖的营销案例》

本文来自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和立场,如存在侵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未经本平台授权,严禁转载!
支持楼主

6人支持

阅读原文 阅读 6618 回复 618
举报
全部评论
  • 默认
  • 最新
  • 楼主
  • 杜公瞻 LV7 路人
    1楼
    2025-01-12 02:23:43   来自山西省
    47已阅读 回复
  • 顾梦日 LV6 路人
    2楼
    2025-01-12 05:35:33   来自内蒙古自治区
    458已阅读 回复
  • 释有需 LV2 路人
    3楼
    2025-01-12 16:26:46   来自陕西省
    954已阅读 回复
  • 刘铸 LV9 路人
    4楼
    2025-01-12 01:35:41   来自云南省
    587已阅读 回复
你的热评
游客
发表评论
最热圈子
  • 张琮

    9
  • 陈相

    3
  • 俞掞

    7
  • 聂子述

    7
热点推荐

安装应用

全站地图

新颖的营销案例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这是app专享内容啦!
你可以下载app,更多精彩任你挑!
绑定手机才能继续哦!
绑定手机账号更安全哦!
2023恭喜发财